6-07-4 IEP的內容與要素

1、IEP的內容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的規定

我國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指出,「個別化教育計畫」(IEP)應包括下列十項:

I E P 的 內 容

(1)學生認知能力、溝通能力、行動能力、情緒、人際關係、感官功能、健康狀況、生活自理能力、國文、數學等學業能力之現況。

(2)學生家庭狀況。

(3)學生身心障礙狀況對其在普通班上課及生活之影響。

(4)適合學生之評量方式。

(5)學生因行為問題影響學習者,其行政支援及處理方式。

(6)學年教育目標及學期教育目標。

(7)學生所需要之特殊教育及相關專業服務。

(8)學生能參與普通學校(班)之時間及項目。

(9)學期教育目標是否達成之評量日期及標準。

(10)學前教育大班、國小六年級、國中三年級及高中(職)三年級學生之轉術服務內容。」

前項第十款所稱轉銜服務,應依據各教育階段之需要,包括輔導、生活、就業、心理輔導、福利服務及其他相關專業服務等項目。

2、IEP的要素

以下進一步強調一份完整的「個別化教育計畫」(IEP)應包含的要素,可供一般教師擬定時之參考:

(1)身心障礙學生基本資料與現有學業表現水準。

(2)長期目標與短期目標,短期目標須以教學用語加以具體描述。

(3)提供身心障礙學生所需的特殊教育、相關服務與參與普通班教學的時間及方式。

(4)計畫的起迄時間。

(5)身心障礙學生所需之轉銜服務,包括參與單位的責任及單位間的合作方式等。

(6)評量的標準、方法和時間,以確定有無達成短期目標,每年至少評量一次,三年總檢討一次。

(7)參與人員的資料,特別是教學負責人。

(8)包含所有參與人員簽署之同意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