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7 個別化教育計畫的擬定與實施

一、何謂個別化教育計畫(IEP)

(一)IEP的定義

「個別化教育計畫」(Individualized Education Program),簡稱IEP,是以個別化的教學為基礎,整合家長、教師及專業人員的意見與期望,為個別的身心障礙學生或同質學生所組成的小組所設計的一項教學計畫。該計畫載明身心障礙學生的生長背景、起點能力、長短期教育目標、相關配套措施與執行方式(例如:行政支援、評量方式的調整、其他專業人員的參與、交通的接送、轉銜輔導等),以及考評教育目標是否達成的時間表和標準等。

學校必須於身心障礙學生開學後一個月內,邀請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學生、家長(必要時學生家長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及相關專業人員等召開個別化教育計畫會議,訂定每位身心障礙學生的個別化教育計畫,而且每學期必須至少檢討一次,以確保身心障礙學生得到適性、個別化的服務,並促進教師有效率、有組織的教學。

(二)IEP的精神

1、尊重學生的特殊性

(1)每位身心障礙學生均是「獨一無二」的個體。

(2)認為任何障礙程度的身心障礙學生都有接受教育的權利。

(3)深信每個身心障礙學生都有成長與發展的潛能。

(4)能體認並尊重孩子的個別差異。

(5)深信身心障礙學生的「障礙」是來自於教育、社會、環境、心理等因素,而特殊教育的功能就是要協助學生突破這些障礙。

(6)不論身心障礙學生的障礙情形如何,都能欣賞其特質、接納其不足並樂於與他接觸。

2、考量學生整體性或全面性的發展

個別化教育計畫(IEP)應評估身心障礙學生認知能力、溝通能力、行動能力、情緒、人際關係、感官功能、健康狀況、生活自理能力、國文、數學等學業能力之整體現況。

3、符合學生發展的願景與遠景

個別化教育計畫(IEP)並非教師個人的偏好或父母親狹隘短視的看法,應該評估是否照顧到身心障礙學生的需求,並非只看其學業表現。

4、動態的、可以改變的

個別化教育計畫(IEP)是一個動態的資料庫,可以隨時依學生的情況而做調整,並非一成不變。

5、可供績效評鑑

個別化教育計畫(IEP)應包含學期或年度的考核,以作為擬定學生下一階段個別化教育計畫(IEP)之依據。

6、最少限制的安置

學障學生安置的原則在個別化教育計畫(IEP)的精神下,應是在「最少限制的環境」下,達到以下的具體要求:

(1)必須提供完整且連續性的安置方式。

(2)必須考慮學生的障礙情形及其所需的相關服務。

(3)必須根據IEP,每年重新審核其適切性。

(4)必須儘可能與一般學生共同學習。

(5)最好在居家附近的學校上學。

(6)普通班教師有權要求在提供身心障礙學生教育服務時,也能得到特教老師的諮詢服務或直接教學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