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基本理念

透過學習障礙基本理念的強調,可以釐清部分疑義,茲說明如下:

1、學習障礙不是智慧障礙

學習障礙者的智力在正常或是正常程度以上,亦即其學習困難不是因為智力低下所致,而是神經心理功能異常導致個體在注意、記憶、理解、表達、知覺或知覺動作協調能力上有顯著的差異。

2、學習障礙是一個差異性大的群體,不是單一類型的障礙

學習障礙有各種次類型的障礙。學習障礙者中有為數不少的人屬於閱讀障礙,例如:湯姆克魯斯、李光耀等,或併有書寫障礙,例如:安徒生﹔這些人的讀寫能力低於同年齡的閱讀水準許多,閱讀十分吃力和緩慢。另外,有些學習障礙是算數方面的障礙,即便是簡單的數數或加減,都得用數手指頭的方式幫助運算。除此之外,還有一小部份的學習障礙者問題不在學科學習,而是空間、知覺、動作協調等。例如:即便已經年紀很大了,他們還是左右分不清,沒有空間觀念而常迷路,或是對社交人際互動的察覺力很低,不清楚別人情緒的變化。所以,不是只有學科學習有問題才是學習障礙,它也可以包括非學科領域的障礙。

3、學習障礙者內在能力有顯著差異

(1)與視覺障礙者、智能障礙者,或是肢體障礙者相較,學習障礙者可說是一種十分「隱密」的障礙,一般人很難從外觀看出,可是相處久了,就會發現他們有不少難以理解的矛盾現象,這些即表現在他們內在能力的顯著差異。

(2)「內在能力顯著差異」的意義,包括個人間的能力差異或能力與成就間的差異(洪儷瑜,民88)。例如:有的學習障礙者操作能力明顯優於語文能力,讓他動手做會比說的好﹔有些學習障礙者的語文能力和數學能力差了十萬八千里﹔有些則是在聽題目作答與紙筆測驗的結果,顯示懸殊的差異,紙筆測驗時多為空白或是錯誤連連,好像什麼都不懂,可是同樣的試卷,若是唸題目讓他作答,又能答得頭頭是道,也正因為如此難以理解的顯著差異,讓學習障礙者常遭受不白之冤。

4、學習障礙要考慮「排除條款」和「特殊教育需求」

學習障礙者的學習困難並不是因感官、情緒等障礙因素或文化刺激不足、教學不當等環境因素直接造成,若無特殊的教育方式,將不能改善其學習困難。換言之,如果學生有視力或聽力的障礙;長期請假沒上課;長期居住國外﹔家裡的人都不會講國語;一直缺乏安定、有秩序的學習環境,或學習動機低落(不想學,不是學不會),這些學生可能跟不上同儕的學習速度,但不能就此判定他是學習障礙者,還得仔細評估其受教的環境,以瞭解普通教育的學習輔導是否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