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3 學習障礙學生國中畢業時之升學管道為何?

(1)依據民國91年10月29日教育部修正發佈之「完成國民教育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法」中規定,自九十二學年度起,學習障礙學生持有市政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所核發之學習障礙鑑定證明文件並於國民中學輔導有案一年以上者,均享有「十二年就學安置」,依其學力測驗成績及整體綜合表現做適切安置。

(2)另身心障礙學生參加各高級中等學校申請入學、甄選入學或登記分發入學者,其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成績以加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達錄取標準者於學校原核定之各招生方式所定名額分別外加百分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