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1 什麼是學習障礙?

答:

1:(1)民國九十一年五月教育部所發佈的「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中,將學習障礙界定為:「指統稱因神經心理功能異常而顯現出注意、記憶、理解、推理、表達、知覺或知覺動作協調等能力有顯著問題,以致在聽、說、讀、寫、算等學習上有顯著困難者;其障礙並非因感官、智能、情緒等障礙因素或文化刺激不足、教學不當等環境因素所直接造成之結果」。其鑑定之標準如下:

1.智力正常或正常程度以上者:依據學生在個別智力測驗之智商來判定。

2.個人內在能力有顯著差異:依據學生的智商和實際成就之間的差異、各項認知能力間的差異、各項成就間或成就內的差異等三項標準來判定。

3.注意、記憶、聽覺理解、口語表達、基本閱讀技巧、閱讀理解、書寫、數學運算、推理或知覺動作協調等任一能力表現有顯著困難,且經評估後確定一般教育所提供之學習輔導無顯著成效者:學生在上述能力之表現有顯著困難,且經由學校或教師所安排之各項補救教學及學習輔導措施均無顯著成效。

(2)「學習障礙」(Learning disabilities)可說是一群智力正常但學習異常現象的統稱,其學習的困難主要來自大腦中樞神經的問題包括各種不同的類型,即使同被診斷為學習障礙,每一個案在學習特質與需要上也有明顯的差異。一般而言,學習障礙可依其主要困難類型分為:閱讀障礙、書寫障礙、計算障礙、數學推理障礙、注意力、記憶力缺陷或思考障礙等類型,學障學生問題可能不盡相似。